近年来,在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比上年增加26所;独立学院318所,比上年增加了23所。民办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80余万人,比上年增加了67万余人;实现了连续几年快速增长。

  但必须清楚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问题。反映出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兼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教育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民办高校同志们的意见,对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鼓励扶持政策的落实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工作基础上,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国办通知》、《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等原则;强调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支持和规范管理并重,进一步落实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的同等法律地位,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激励政策;也针对当前民办高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对其办学行为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认真执行《若干规定》对于完善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配套法规政策,推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建设将产生积极效果。有利于引导民办高校将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有利于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国家支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享受同等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此外,《国办通知》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办通知》等文件规定: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民办高校进行督导;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管理,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产过户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

  今年是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稳定的关键年,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任务还很艰巨。教育部将继续抓紧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及《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的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对各地民办教育工作指导,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对民办高校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发展。